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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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