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妈妈如何为自己讨说法
合同期内怀孕 单位不得停签
筱冉原是南京某医院一名护工,双方签下合同自去年4月1日起至今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她告知领导自己已有身孕。然而今年4月4日,单位在明知她怀孕的情况下,仍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于是筱冉先向白下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后又向白下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单位承认与她的劳动关系,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支付她半年工资。
但该医院却说,与筱冉的合同到3月31日期满,今年2月,护士长口头通知筱冉,不再与她续签合同,筱冉也已交接工作,并于4月1日离开单位。在劳动仲裁期间,医院曾4次通知筱冉要她回单位上班,但信件均被退回。直至9月法院开庭,筱冉才知单位要求其回去上班的意愿。
法官点评: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由于4至9月间,医院单方停止筱冉工作,所以这期间工资应由该医院承担。双方劳动关系应延续至筱冉哺乳期满,医院应依法为她续缴其间各项社会保险费。
合同终止后才怀孕 单位无需担责
碧琪自2003年10月在南京一家公司工作,最后一次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是从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5年10月31日止。合同规定,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终止;任何一方要求续签合同,必须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同意可续签。2005年10月起,碧琪请假在家休息,同年11月8日,公司擅自制作以碧琪为申请人、要求2005年11月8日离职的离职申请书,并据该表内容将其社会保险费用缴至2005年11月,后经法院查明,笔迹为假冒。2006年5月17日,公司通过ems快递寄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至碧琪住在河西的家却无人签收。同年11月,碧琪向白下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她生育津贴、报销生育费用和补缴生育期间社会保险费用。
法官点评: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该合同于2005年10月31日止,但经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证明,碧琪在2005年11月9日以后才怀孕,也就是说她怀孕时,劳动关系已解除。所以公司不必支付相应生育费用。但公司伪造的离职申请表而作出的为碧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因无事实依据,不具法律效力,所以伪造签名所产生的鉴定费应由该公司承担。李煊刘佳丽范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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