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后请哺乳假公司是否必须批准?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自由衡量决定是否批准女职工休哺乳假的申请。因此,贵司可不予批准该产后女员工哺乳假的申请。若贵司未批准该产后女员工哺乳假,而该女员工擅自不到贵司上班的,贵司可以按照旷工对其进行处理。
需提醒贵司注意的是,在该女员工婴儿一周岁内,贵司应每天在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30分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若贵司批准了该女员工哺乳假申请,则哺乳假期间,贵司无需安排其授乳时间。
2.女职工产后请哺乳假公司应当批准的情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贵司产后女员工在出具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情况下申请哺乳假的,贵司应当批准。
相关法律规定附上,请查收。
3.哺乳假工资待遇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员工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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